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包括: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
2、(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
3、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的总称。
5、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6、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二级突发事件应该发布橙色预警。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县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 *** 共同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