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法律分析:(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条 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
第三章 二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
食(饮)具、用具清洗、餐具消毒必须在专间进行,间内设有专用的洗、消设施,各类设施必须明显标示用途;设有带盖的废弃物盛放桶;设专人负责。食(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证照管理制度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